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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市场监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学校做好申报工作。第六条申请试点学校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单位法人证书;(三)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身份证明材料;(四)银行账号证明材料: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材料;(五)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举办知识产权活动情况,参加各级发明创新、科技竞赛活动等的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第七条申请示范学校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单位法人证书;(三)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身份证明材料;(四)银行账号证明材料:提供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资料;(五)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学校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及相关文件;(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举办知识产权培训、讲座、竞赛活动情况,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参加各级发明创新、科技竞赛活动等的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第八条学校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县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并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局责任科室。由市局责任科室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及相关申报要求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或列入申报限制范畴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要求申报学校限期一次性补充相关材料,逾期不补充的或补充不完整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形式审查结果在市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后形式审查通过且无异议的进入专家评审程序。第九条从河源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按需抽取5名(含)以上单人数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与被评审学校有直接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专家组成员应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有关的评审制度,并对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学校进行陈述和答辩。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评定的重要依据。市局责任科室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试点、示范学校拟评定名单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提请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试点、示范学校名单在市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定为“河源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河源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并由市局发放牌匾。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局重新审定。第四章考核与管理第十条获评定的学校每年3月份前向市局汇报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每三年由市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主要依据年度报告等相关资料,组织专家组采取书面形式对被评定学校进行一次考核,必要时可对评定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试点学校考核合格的,通过考核并开展新一轮试点工作;试点考核评分达80分以上的,可自愿申报示范学校。对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退出试点序列。示范学校考核合格的,保留示范学校称号;对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示范学校称号。第十一条被评定学校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建立和健全学校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使知识产权教育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二)利用学校网络、宣传橱窗、墙报、校报等平台,发挥学生团体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三)形成教学有师资、学习有课时、体验有平台、创新有激励的良好氛围,确保师生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得到显著提高;(四)配合推广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经验等。第十二条学校以不当方法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已被评定的,予以撤销。第五章扶持措施第十三条评定为试点、示范学校的,给予以下扶持:(一)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20〕35号)对评定为试点学校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对评定为示范学校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的评选;(三)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对试点、示范学校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广泛宣传。适时组织对学校师生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教育交流等活动。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5日开始实施,2025年6月14日失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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