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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五批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韶府〔2009〕41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市政府核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确定的第五批韶关市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处,现予公布。一、韶关历史悠久,地上地下文物丰富。保护和利用好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充分认识韶关的发展史,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传统,增强自信心和凝聚力,建设粤北经济强市,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认真做好本地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三、该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为直径30米(即该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之日起在保护范围直径30米内不得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地带50米(即从保护范围外边缘处算起50米内不得再建筑超过三层楼高度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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