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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韶府办[2010]62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三)将市卫生局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增加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三)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四)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五)监督实施中药与民族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六)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称特殊药品)。(七)监测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八)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九)指导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息、督办、综合调研、政务公开、统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审计、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二)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的餐饮安全保障相关工作。(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管理规范;承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监测保健食品广告。(四)药品安全监管科。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临床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落实药物滥用的监测制度,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五)药品流通监管科。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经营许可核发工作;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监测药品广告;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六)医疗器械监管科。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承担有关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监测医疗器械广告。(七)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计划生育等工作;组织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八)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九)稽查科(稽查分局)。依法查处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产品的抽验计划;负责开展相关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监督相关产品的召回工作;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稽查执法工作。四、人员编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行政专项执法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后勤服务人员数6名。五、其他事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消费环节食品的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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