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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韶府办[2010]41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韶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管理城市民族工作的职责。(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民族地区和城市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庆典活动,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五)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帮助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协调民族、宗教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协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参与宗教团体负责人的考察和选拔推荐工作。(八)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督办、会务、宣传、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普法、信访、财务、外事等机关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纪检、监察、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及党群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工作。(二)民族科。负责民族业务工作。草拟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有关问题的政策建议;协调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重大庆典活动;参与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办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处理城市民族关系,提出城市民族工作相关政策建议;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参与发展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防范、制止境内外民族分裂分子渗透。(三)宗教科。负责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组织推动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对宗教事务依法实施管理;对宗教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民间信仰工作调研;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协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四、人员编制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五、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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