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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韶府办[2010]60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以及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将有偿使用市政设施项目收费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四)将行业业务咨询、行业调研、项目论证、资产评估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五)增加城市排水许可职责。(六)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供水、排水、路灯灯饰、房屋拆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道燃气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二)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建设、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四)负责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园林设施的维护和改造,负责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的审核及竣工验收,参与“园林式”单位的评审。(五)负责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排水和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城市公用路灯、公共灯饰的建设和管理,管理城市户外广告。(七)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指导县(市)房屋拆迁工作。(八)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区重点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九)负责市区城市管道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城市管道燃气发展规划,监管市区管道燃气安全。(十)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活动。(十一)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技术攻关,负责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二)法规科。拟订城市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指导、监督房屋拆迁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投诉等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三)安全技术科。负责安全生产及技术、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减排工作;承担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审查、施工指导和竣工验收;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监督管理市区管道燃气;管理市区路灯、灯饰。(四)市政科。编制市政设施的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维护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占用、开挖城市道路的审核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的审查等前期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五)园林科。编制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等,审核城市绿化企业资质、及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砍伐和迁移城市树木等项目。(六)市容环卫科。编制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各项目的工作标准、规范并监督执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区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环卫设施建设、物资采购和分配工作;管理城市户外广告。(七)计划财务科。编制城建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养护、维修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局统计资料的汇总、上报和分析工作。(八)人事科(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服务、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五、其他事项管理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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