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重大体育比赛及体育人才输送的奖补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市体育运动学校:《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重大体育比赛及体育人才输送的奖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4年1月17日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重大体育比赛及体育人才输送的奖补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市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单位、组织积极性,提高训练水平,创造优异成绩,推动惠州体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比赛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奥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含冬运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广东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五类赛会。第三条本办法设体育参赛成绩奖(以下简称参赛成绩奖)和体育人才输送补助(以下简称人才输送补助),适用于:(一)由惠州培养、输送并代表国家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比赛中取得成绩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二)由惠州培养、输送并代表广东省在全运会比赛中取得成绩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三)代表惠州参加省运会并获得相应名次(分数)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四)代表惠州向国家、省级训练单位输送运动员的单位、组织和教练员。(五)向惠州市级训练单位输送运动员的单位、组织和教练员。第四条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奖补资金的主管单位,承担奖补资金的审核、预算、报批及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责任。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奖补资金的初步审查单位,承担奖补资金申报的初审责任。惠州市各训练参赛及人才输送单位、组织是奖补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使用奖补资金。第五条奖励和补助标准(一)参赛成绩奖1.参加奥运会并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9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在决定名次的比赛中创世界纪录或奥运会纪录的运动员,按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20%增发奖金。未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给予每人2万元的参赛奖励。2.参加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并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9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在世锦赛决定名次的比赛中创世界纪录,在亚运会决定名次的比赛中创世界纪录或亚洲纪录,在全运会决定名次的比赛中创世界纪录或亚洲纪录(成绩必须高于全国纪录)、全国纪录的运动员,按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增发奖金。未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给予每人0.3万元的参赛补助。3.参加省运会竞技体育组比赛并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8万元。未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创省运会纪录的运动员,按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增发奖金。4.对获得省运会群众体育组比赛一、二等奖的运动员进行奖励。获得一等奖的运动员,按照同项次竞技体育组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获得二等奖的运动员,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二)人才输送补助运动员被输送至国家运动队并转为正式队员,每输送1人补助3万元;运动员被输送至省级运动队并转为正式队员,每输送1人补助2万元;运动员被输送至广东省青少年竞技体育学校(以下简称省体校)并转为正式队员,每输送1人补助0.5万元;运动员被输送至惠州市级运动队并转为正式队员,每输送1人且代表惠州市在省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或在省运会中获得前八名)补助0.5万元。输送补助的60%归属直接培训教练员,40%归属直接输送单位。每输送1名运动员计1份输送补助。运动员经2个及2个以上单位或教练员培养输送的,每个单位、每名教练员的补助额度由补助申报单位根据输送单位、输送教练的带训时间、贡献情况进行分配。第六条奖金计发方法(一)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1.个人项目: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奥运会项目比赛、全运会竞技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按相应奖励(补助)标准计发;参加世锦赛非奥运会项目比赛、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按相应奖励(补助)标准的50%计发。输送或带训教练员的奖金(补助)按照运动员所获名次奖金(补助)的50%计发。2.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奥运会项目、全运会竞技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每人按相应奖励(补助)标准的50%计发;参加世锦赛非奥运会项目比赛、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每人按相应奖励(补助)标准的25%计发。输送或带训教练员的奖金(补助)按照运动员所获名次奖金(补助)的50%计发。(二)省运会1.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个人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其奖金按照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计发。2.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2—4人(含4人)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每人的奖金按照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75%计发。3.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4人以上项目(不含球类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每人的奖金按照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计发。4.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4人及4人以下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其带训教练员(或输送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计发。5.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4人以上项目(不含球类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其带训教练员(或输送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75%计发。6.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球类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每人的奖金按照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计发,其带训教练的奖金按照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3倍计发(奖励标准不考虑多倍记牌、记分情况)。7.为惠州代表团增加奖牌和分数(非直接参赛获得)的运动员及其带训教练员(或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以实际带入的奖牌和分数情况计发(因人才输送为惠州代表团增加分数的,只奖励运动员)。8.群众体育组教练员的奖金按照竞技体育组教练员奖金的计算方法计发。(三)教练员奖金以份计奖。运动员经2名及2名以上教练员带训(或输送)的,每名教练员的奖金额度由奖金申报单位根据教练员带训时间、贡献情况进行分配。(四)运动员在同一赛事中获多项比赛成绩(含创纪录)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获奖情况进行累加。运动员在同一赛事同一项目中多次创纪录,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创纪录奖按照最高成绩计发一次。第七条人才输送的确认输送运动员转为正式队员的确认以运动员录取单位或录取单位所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正式运动员名单或录取通知书等材料为依据。具体如下:(一)输送至国家队,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代表国家参加洲际以上体育比赛(以最终参赛人员名单或参赛成绩单为准)。2.一年内在国家队累计集训时间超过6个月(以国家队集训通知或国家有关项目中心开具的证明为准)。(二)输送至省级运动队,以省有关部门正式下发的运动员招录文件为准。(三)输送至省体校,以省体校公布的正式转正运动员名单为准。(四)输送至惠州市级运动队,以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布的运动员录取文件为准。第八条对在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比赛中获得突出成绩,并对提升惠州城市影响力有较大帮助的运动员,视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由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参照世锦赛、亚运会的奖励标准和计奖方法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奖补资金的申报(一)申报时间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奖补资金的集中申报时间,各申报单位、组织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申报有效期为比赛结束之日(或运动员被正式招录之日、1年内在国家队累计集训时间超过6个月之日)起24个月内,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二)申报办法奖补资金每年计发一次,由参赛运动员所属单位、组织以及运动员输送单位、组织以书面形式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属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市管单位、组织自行审查后,直接报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申报材料在提交审查前,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申报需提交的材料1.奖补资金申请书(见附件);2.奖补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学籍卡等);3.申报单位内部公示情况说明;4.申报参赛成绩奖奖金的,需提供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单)、获奖证书等;5.申报人才输送补助的,需提供输送单位、输送教练员的档案资料、输送材料等;6.承诺书(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第十条奖补资金纳入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年度预算。参赛成绩奖奖金划拨到奖金申报单位、组织后,由申报单位、组织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发放至个人,相关税费由申报单位、组织代扣代缴。人才输送补助划拨到申报单位、组织后,由申报单位、组织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第十一条奖补资金申报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使用奖补资金时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得骗取、克扣、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奖补资金发放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组织应将资金发放情况报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第十二条奖补资金申报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须对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在奖补资金申报、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经核实确认后,追回已发放奖补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奖补资金不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总量,据实单列核定,仅用于当次分配。第十四条各县(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属地奖补政策。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内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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