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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汽污染,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汽油,从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推广使用工作顺利进行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是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成品油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推广使用工作顺利进行。二、落实责任,确保推广使用工作有效开展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惠州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使推广工作落到实处。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做好加油站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推广使用工作全面完成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本辖区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监督检查工作,督查成品油经营企业按规定销售国Ⅴ车用燃油,防止企业以次充好,销售价格与油品质量不一致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强化社会的监督,完善公众有效的参与渠道,公布关于油品质量、计量和价格等问题的投诉举报电话,确保推广使用工作全面完成。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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