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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惠州市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工作主体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9日 政策文号:惠府办函〔2011〕9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经十届1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作如下调整:(一)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同时履行对惠城区相关工作的直接监管部门职责。其他县、区可参照分别指定监管部门。(二)惠城区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由惠城区政府指定。其他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工作可委托房屋征收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屋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对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其依法依规运作。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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