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5日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重要小型水库名录,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责任制要求,每座水库应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防汛责任人,小(Ⅰ)型由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小(Ⅱ)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担任。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防汛责任人名单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运行管护的责任主体,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落实水库管护机制、经费,督促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对病险水库实施除险加固,以及安全事故和防汛应急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水库履行具体管护责任。第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包括对注册登记、维修养护、调度运用、除险加固、隐患处置、巡查监测、划界确权、安全鉴定、降等报废、业务培训等工作作出具体要求、监督指导,定期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第六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是所属水库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人,负责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与防汛监督管理,落实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落实各项水库安全(防汛)管理制度,落实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多渠道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按期开展安全鉴定,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和管护人员履行职责。第七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是所属水库安全运行管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执行安全运行管理各项制度,会同水库主管部门具体开展调度运用、巡视检查、安全监测和维修养护等工作;负责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水库主管部门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承担安全运行问题的自查自纠、整改销号和信息建档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区域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水库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租赁承包小型水库依法须经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承包方应与管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租赁承包期间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大坝安全,不得影响水库除险加固、日常维护、安全监测等管理工作,不得改变工程结构和指标,不得设置影响防洪和调度运用的障碍物,不得对水库水质造成不良影响。承包经营者应当协助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和管理单位、管护人员做好水库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工作。第九条小型水库大坝实行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制度。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或申请换证。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开展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对鉴定为三类坝的小型水库,应按照水利部《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在完成鉴定后按规定时限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鉴定为二类坝的小型水库,可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维修养护。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或管理单位,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严格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降等或报废的技术论证,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工程善后处理;对病险水库在除险加固或降等报废等处理措施未完成之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和限制运用方案,确保水库安全。第十条小型水库应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工程区管理范围划定标准: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距离为:小(Ⅰ)型水库不少于2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不少于20米;小(Ⅱ)型水库不少于1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不少于10米。库区管理范围划定标准: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工程区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为边界外延不少于50米。库区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在保障水工程和水资源安全的前提下,可结合乡村振兴发展合理适度开发小型水库的生态景观、休闲旅游功能。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防洪安全、大坝安全、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不得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禁止行为。第十三条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堆放或者排放污染物等活动。第十四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功能和防汛安全要求,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应当与地方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和三防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第十六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及其管护人员等发现大坝险情时应当立即报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并加强监测,及时发出警报。第十七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与应急救援器材。第十八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及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应急演练和群众撤离演习,检验与地方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和三防专项应急预案的衔接协调情况。小型水库按照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下泄洪水时,下游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预警、转移撤离、分洪等工作,把影响和损失程度降到最低。第十九条国有和集体所有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护经费按规定除上级补助外,以县(区)财政为主。县(区)人民政府在明确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小型水库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具体明确管护责任清单,按相关定额足额配套管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按纯公益性进行财政核拨、准公益性进行财政核补。产权归属企业或个体进行经营的小型水库运行管护资金由其自行筹措。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要确保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保证水库工程运行安全。第二十条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小型水库运行管护经费545万元,根据县(区)实有水库类型和数量(按小Ⅱ型水库补助标准为小Ⅰ型水库补助标准50%的原则进行分配)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的巡查巡检、维修养护、白蚁防治、业务培训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按照《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对小型水库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到位。第二十二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会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采取限制运用措施,具体落实治理责任、治理方案、治理经费、治理时限和治理预案,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水库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应当每年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和隐患治理情况,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对小型水库管养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和管理单位整改;水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小(Ⅰ)型水库: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Ⅱ)型水库:指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重要小型水库:指小(Ⅰ)型或坝高15米以上小(Ⅱ)型,以及坝高15米以下但影响下游城镇、铁路公路、重要管线、军事设施安全的小(Ⅱ)型水库,其他小(Ⅱ)型水库为一般小型水库。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指水库的产权所有者或者受政府委托行使小型水库业主职权的部门,包括拥有水库产权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受政府委托行使小型水库业主职权的电力、住建、农业农村、林业、市政园林等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水库管理单位:指水库业主单位成立或者委托的专门管理所属水库的单位,包括各乡镇(街道)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水利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负责管理水库的企、事业单位等。本办法“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县(区)人民政府包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二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部门解读《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