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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3日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单元式住宅。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社区协助、依法合规、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的保障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就以下事项书面签署同意意见:(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三)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四)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五)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以及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分单元增设电梯未变动本幢其他单元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以实用为原则,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应避免严重遮挡本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第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按照下列方式提出:(一)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3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3名业主作为代表。(二)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可以委托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增设电梯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除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审批手续,建筑面积不纳入用地容积率,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增设电梯占用他人权属用地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第十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业主委员会接受委托的,提交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回执)复印件(核对原件)、授权委托书。(三)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将业主依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签署的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所送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包括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或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及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第十二条公示期间,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构成严重遮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对确实构成严重遮挡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再次征求受影响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取得书面同意意见,或者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若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再次组织公示。对于公示期间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增设电梯事项提出的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第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结合申请资料、批前公示、公示期间的意见处理情况,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增设电梯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核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及时将许可情况抄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四条增设电梯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占用现状及规划市政道路、城市绿地、河涌的。(二)房屋已列入拆迁征收范围的。(三)对城市重要景观节点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五条增设电梯项目电梯井道的建设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检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施工以及监理。施工图设计和审查需含增设电梯的楼栋是否满足防火安全间距、保障消防通道、消防车可达性、人行疏散通道和结构安全等内容。第十六条申请人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增设电梯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人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联合城管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联动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确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取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人还应当将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分部验收,电梯井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提供有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自主选择。第二十条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安装电梯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并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办理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按照电梯安装单位的申请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新增设的电梯进行监督检验。第二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所需资料依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由申请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三条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机构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机构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协商约定其中一个业主为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共同承担安全管理等责任。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按照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变更后的业主与其他增设电梯业主重新约定维护、养护分摊等电梯管理责任的除外。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依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制定本电梯的事故应急和救援预案。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与创新社会基层治理理念,建立健全矛盾协调机制,搭建协商平台,做好增设电梯引发的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调解,也可以主动调解。第二十七条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明确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二十八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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