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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修订的《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业经十届9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考核指标序号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分值评分依据核查方法和打分具体标准得分节能目标(40分)1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未剔除国家、省立项高耗能项目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0分,完成目标的90%得9分,完成80%得8分,完成70%得7分,完成60%得6分,完成50%得5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10分依据经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能耗指标进行评分。以市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经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剔除当年国家、省立项高耗能项目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0分,完成目标的90%得9分,完成80%得8分,完成70%得7分,完成60%得6分,完成50%得5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10分2“十一五”万元GDP能耗降低进度未剔除国家、省立项高耗能项目2009年进度目标为80%,2010年进度目标为100%。地区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达到进度目标的100%(含,下同)得10分,达到90%得9分,达到80%得8分,达到70%得7分,达到60%得6分,达到50%得5分,达到40%得4分,累计降低不足40%(不含)不得分。每超额完成进度目标10%加1分,最多加3分。10分根据市统计局核定指标进行核算。按照“十一五”时间进度80%作为节能进度目标。各地区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依据经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计算。剔除国家、省立项高耗能项目2009年进度目标为80%,2010年进度目标为100%。地区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达到进度目标的100%(含,下同)得10分,达到90%得9分,达到80%得8分,达到70%得7分,达到60%得6分,达到50%得5分,达到40%得4分,累计降低不足40%(不含)不得分。每超额完成进度目标10%加1分,最多加3分。10分节能措施(60分)3节能制度建设情况1、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3分有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制定分解年度节能目标,0.5分;实施评价考核,1分;定期公布能耗指标,0.5分;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奖惩,1分。(注:关于实行奖惩的考核,要区别于建立节能奖励制度,主要考核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的情况。)2、制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3分有关文件核查相关文件,抽查项目能评报告和审查意见。具体评分标准:实施独立能评制度的,得3分,未实施的,得1.5分;实施非独立能评制度的,得1.5分,未实施的,得0.5分;没有制定能评制度或工作方案的不得分。3、节能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得到实际运作。1分相关文件、会议纪要。主要通过核查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确认,未运作的不得分。4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3分统计数据以经市统计局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比重上升得3分,比重维持不变或下降不得分。2、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下降。3分统计数据以经市统计局核定的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地区增加值比重的数据为准,该比重下降可得3分,比重维持不变或者上升不得分。3、严格实行落后产能淘汰制度。5分有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核查淘汰落后产能落实情况,分值5分:100%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得5分,完成当年任务的90%得4分,完成当年任务的80%得3分,完成当年任务的70%得2分,完成当年任务的60%得1分,完成当年任务小于60%及发现弄虚作假的不得分。节能措施(60分)5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1、节能专项资金增长情况。2分有关文件节能专项资金落到具体项目,制定节能专项资金具体的管理办法。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不低于0.3‰的,得1分,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达到0.5‰的,得2分。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增加。2分有关文件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同比增长0.1‰得2分,否则不得分。无专项资金不得分。3、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2分市有关统计数据等,地方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即得1分,获得安排的项目个数或投资额比上年有所增长得2分。扣分方面,省、市稽查发现问题并通报了的县区扣1分。4、组织实施本地区重点节能工程。2分有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利用本地区财政资金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即得1分,项目个数或投资额与上年相比增长1-14%得1.5分,增长15%以上(含)得2分。6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1、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2分有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①核查有关文件,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技术推广方案的,得1分;②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产品推广方案的,得1分。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2分有关统计数据核查财政、科技等部门有关文件或书面证明。比重增加得2分,未增加不得分。3、推广实行节能新机制。1分相关文件、实地调研资料。出台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的政策文件或采取有关措施的,则得分。节能措施(60分)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情况1、完成市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3分相关文件、统计数据等,实地抽查资料。市重点用能单位全部完成节能目标得3分,完成90-100%得2.5分,80-90%得1.5分,70-80%得0.5分,70%以下不得分;每发现一起自查报告中存在谎报完成节能目标情况的,扣1分;对市重点用能单位全部简单按产值能耗或增加值能耗考核节能量的,扣3分。2、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管理措施。3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①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2分,其中市重点用能单位参加国家、省、市培训情况1分,50%以上市重点用能单位参加的,得0.5分,80%以上参加的,得1分;②按要求组织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得1分,50%以上市重点用能单位按时填报得0.5分,80%以上市重点用能单位按时填报得1分;③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情况1分,政府出台和实施相关规定的,得1分,但每核查出1家市重点用能单位未实行或者实行了未落实整改措施的扣0.5分。3、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管理力量和计量工作。2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①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情况1分,有备案得1分,每核查出一家市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扣0.5分;②能源计量工作1分,每核查出一家重点企业计量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节能措施(60分)8重点领域节能工作落实情况1、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上升。3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①根据市规划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县区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上升的,得2分,维持不变的,得1分,下降的则不得分;②新建建筑是否按照节能50%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备案,备案率达到80%以上的,得1分。2、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实行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建筑工程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得0.5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得0.5分。3、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根据市规划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县区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完成任务得分;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采取措施的得分。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根据市规划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文件、实地核查,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政策健全、资源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应用面积超过新建工程面积一定比例的,得1分,开展工程试点的,得0.5分。5、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根据市规划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检查当地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予以核实,有专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有信息联系员、及时上报信息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6、地方财政配套建筑节能资金。1分相关文件核查建筑节能国家或省市项目县区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全部配套资金落实的,得1分,落实70%以上得0.5分。7、交通领域推进节油工作情况。1分相关文件等。出台或实施交通运输节油政策措施的得分。8、编制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实施节能改造。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核查县区是否制定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了规划的,得0.5分;实施了节能改造任务的,得0.5分。9、加强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基础、节能管理工作。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得0.5分,统计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的,得0.5分。节能措施(60分)9法律法规建设情况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规范性文件等。1分相关文件核查是否依据节能法制定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得分,否则不得分。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核查有关文件,抽查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核实,开展执法检查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3、制定和实施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执法检查或者监察有关情况的文件。执行省强制性能耗限额的,得0.5分;节能主管部门或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将能耗限额执行情况列入监测监察计划的,得0.5分。10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1、加强节能管理和监察能力建设。2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等。节能管理机构编制或人员增加,得1分;节能监察工作力量加强或者组建节能监察机构,得1分。2、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2分相关文件、报道等。核查有关文件、报道等。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的,得1分,组织开展培训或参加市能源管理员培训班的,得1分。3、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2分相关文件核查有关文件等予以核实。其中能源统计能力建设1分,评分标准:统计部门没有专职能源统计人员不得分,1-2人0.5分,3人及以上1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1分,采取了相关措施的得分。4、实施节能表彰奖励制度。1分相关文件、报道等。实施了节能表彰奖励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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