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4日 政策文号:惠府〔2008〕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惠州市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惠州市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增强我市综合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一、鼓励民营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对在本市年度纳税的民营工业企业前5名、民营现代服务业企业前5名的民营企业各奖励10万元。二、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引导组织大中型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加强产、学、研合作。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配套经费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制订。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工作。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15万元。四、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被评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专利技术,优先列入市级科技项目进行专利产业化扶持;对其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并已实施的专利技术,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评选。五、鼓励民营企业积极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经过检测鉴定节能改造直接产生的节能量比上年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前10名者市财政给予每户企业奖励10万元,其余的发给奖状;经过减排改造,采取工业废水回用措施,比上年减少工业废水排放10万吨以上的企业,前10名者市财政给予每户企业奖励5万元,其余的发给奖状。六、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国内成功上市的我市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七、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际市场。对一般贸易项下年度自营出口在全市生产型民营企业中排名前10位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各奖励10万元。八、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对以自有品牌出口的企业,在境外获得专利、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等费用给予50%的补助。九、为减轻因外贸政策调整对民营企业带来的冲击和压力,市政府将引进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我市担保机构合作,每年为民营企业提供1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十、对获得以上奖励的民营企业纳税大户、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上市企业和外向型、品牌型企业,优先安排进入民营工业园,享受政府有关优惠,并争取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以上措施,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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