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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为切实抓好我市的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8〕1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08〕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重点用能单位。(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县、区以市政府《印发惠州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惠府〔2007〕15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用能单位以市经贸局相关文件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能耗指标和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三、考核程序(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经市节能减排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市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十一五”期间的节能任务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1日前报市经贸局核定,并抄送所在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各县、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由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于3月底前报市经贸局备案。(二)每年3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发改局、统计局、监察局、人事局、国资委、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政府。对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办向社会公告。(三)对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贸局。市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各县、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由各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经贸局。市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贸局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四、奖惩措施(一)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组织人事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贸局和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并抄送市经贸局。对重点用能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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