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5日
政策文号:惠府〔2016〕10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区)级统筹,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统筹区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二、职业年金记账方式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费经费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解决。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可以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市直部门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实行实账积累,有条件的县(区),单位缴费可以实行实账积累或逐步实行实账积累。三、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发放办法符合粤府〔2015〕129号文第十一条第(三)项第2点规定的个人缴费本息在退休前一次性发放本人。由单位统一申报,经编制主管部门、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保部门审核后将金额拨付单位账户,由单位统一发放至本人工资账户。个人缴费本息发放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完成。具体审核和经办流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四、改革前的政策衔接办法在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前,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继续按原渠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前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从改革时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应缴费年限时段由单位统一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足额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与改革后的合并计算。五、组织实施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直接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要从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二)举办业务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培训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进行培训。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培训。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三)开展政策宣传。各县(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四)建立检查机制。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编办、地税等有关部门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顺利完成改革任务。(五)有关工作要求。各县(区)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方式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请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六、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