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惠州市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9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全面规范有序做好我市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下同)建设、养护、管理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引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先导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交办〔2008〕99号)、《广东省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粤交规〔2010〕4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总体方针、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总体方针。按照“畅通主导、服务需求、安全至上、创新引领”的总体方针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二)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配合;量力而行、积极优先”的原则。(三)总体目标。构建权责清晰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农村公路规范发展、协调发展、安全发展和引领发展的新要求,推动我市农村公路发展再上新台阶,以此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二、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职责分工(一)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宏观发展规划,下达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补助资金。(二)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三)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业务指导。负责编制和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计划的实施。(四)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按照《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粤交基〔2006〕452号)的要求,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并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县、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质量监管工作,业务上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三、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农村公路建设。1.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和筹集除上级政策补助外的建设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和落实相关责任分工。2.县道的建设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所属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所属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等建设过程监管并按权限履行审批、验收职责。3.乡道、村道的建设工作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作为建设主体具体负责实施,所属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等建设过程监管并按权限履行审批、验收职责。4.乡道、村道路面硬化建设标准按《惠州市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惠府办〔2010〕61号)要求,路基宽度不少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少于3.5米的四级公路标准执行,经济允许和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提高线型标准和路面宽度,以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5.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叉路口、学校、急弯、陡坡、高路堤、临河和临水等危险路段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标线,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行车安全。6.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要求,公开农村公路的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7.各县、区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保、水务等有关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公路和水运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发改交通函〔2013〕3284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政府投资普通公路和水运项目报批流程和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粤交规〔2014〕138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对于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农村公路路面改造项目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含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水毁修复),不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工可阶段对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水土保持方案不再审批,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权限直接审批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环评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8.各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和质量监管单位要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基建程序,加强施工现场和过程监管,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好“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质量保证体系,切实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9.县道建设项目和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建设项目的验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二)农村公路养护。1.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含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水毁修复、小中修等养护工程,下同)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实施工作。2.县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所属县、区地方公路管理站(局)具体负责,所属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养护质量的监督管理。3.乡道、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各县、区根据各自实际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所属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养护质量的监督管理。4.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加强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消除导致公路损毁的因素,增强公路设施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提高精细化养护水平,以构建农村公路“畅、安、舒、美”为目标,保障县道优良路率80%以上、乡道优良路率70%以上、村道优良路率60%以上,全面提高农村公路路况水平。5.各级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养护单位要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发现桥梁存在安全隐患要立即制定方案启动整治,并在消除安全隐患前按有关规定标准做好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要在桥梁安全隐患发生当年落实整治资金,确保隐患及时消除。(三)农村公路的计划和资金管理。1.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安排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计划和资金。2.乡道、村道的建设要根据《惠州市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惠府办〔2010〕61号)精神和省计划要求,按“先急后缓、量力而行、积极优先”的原则有序推进。3.凡申报列入部、省、市建设补助计划的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建设项目,必须是经交通公路部门采集线路相关数据,并已列入部、省GPS公路数据库的线路。4.申报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建设计划的程序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需求向所属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建设的线路按是否符合计划条件和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后按先急后缓原则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审查后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数统筹下达各县、区建设计划指标。5.各县、区每年年初应对辖区内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建设项目进行梳理,按符合省市计划条件要求建立计划数据库,计划优先安排通300人以上的自然村、建制村之间相连接、通学校和养老院等人流、物流集中及镇村建设需求较强,并已筹足配套资金的路面未硬化乡村公路。6.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原则上要先纳入省、市建设计划后,再行组织建设。不需要省、市补助,由镇、村自筹充足资金建设的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组织建设,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和验收。7.路面已硬化的乡道、村道需加宽建设的项目,因目前上级无政策支持,不列入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建设补助计划安排,建设资金由拟建设乡镇、村自行解决。8.县道改造建设市财政给予30万元/公里的定额补助,其余不足资金由县、区承担,并将本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的县、区承担资金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9.乡道、村道路面硬化建设省(含国家)补助18万元/公里(2015年起),市补助10万元/公里,县按不少于5万元/公里的标准进行配套。除了国家、省、市、县的定额补助外,不足资金由乡镇(街道)和村自行筹集解决。市、县两级补助资金按计划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10.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坚持按“上级补助与地方配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筹措。除上级下拨的燃油税替代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养路费和补助外,以上年末省公路统计年报列养里程为计算基数,市财政按每公里8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区财政应按每公里不少于700元/年的标准安排辖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除上述资金外,保障农村公路正常开展管理养护工作的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县、区政府安排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村公路养护实际情况逐年增加。11.各级财政、交通公路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管理,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12.已列入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所属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四)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1.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和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和执法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路。2.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职责,切实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完好、畅通。(五)农村公路的安全和监督检查。1.负责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等工作的政府和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经常性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排查情况及时落实资金对隐患开展治理,保障农村公路通行安全。2.农村公路的应急抢险、救援保通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农村公路发生水毁、地质灾害、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落实资金开展抢险救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3.各级交通运输、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每月对辖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乡镇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每年一、二、三季度对全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年终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县、区政府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