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7日
政策文号:惠府办〔2012〕6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规范土地补偿支出和出让价款的审核程序,确保财政资金的收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我市关于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以下称“补偿及出让项目”),涉及评审事项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事项包括:补偿项目审计、工程投入审核、土地价值评估、地上建(构)筑物评估、补偿标准以外青苗的评估等。没有建筑物、附着物的空地盘整,已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不需再进行评审,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按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结果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委托评审事务,评审费用列入土地征收征用盘整出让成本。二、中介机构的选择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与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信誉良好。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补偿及出让项目的评审事项,按本市有关规定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实施评审的机构,并出具委托书及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四、评审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专业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报告书。评审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名称;(二)评审项目概况说明;(三)评审目的和范围;(四)评审的基准时间,评审结果的有效期间;(五)评审依据、原则、方法以及评审程序;(六)评审结果及其说明;(七)评审项目的权属资料(复印件)、现状照片、委托评审书(复印件)、评审机构盖章和评审人员的签名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等附件;(八)涉及工程审核的应附有相关的工程图纸、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预(结)算报告等;(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五、评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向国土资源、财政、审计部门同时提交评审报告书。六、国土资源部门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拟办意见及时提交给财政、审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评审报告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规范和委托要求;(二)评审报告对评审项目的描述是否准确真实;(三)评审结果是否准确合理,是否有对应的证据支持,涉及工程造价或价格评估的是否与相同或类似项目的价格明显不相符;(四)评审内容是否存在遗漏或者重复;(五)评审报告的签署机构及评审人员的资质证书是否与登记相符;(六)其他应审查的内容。七、国土资源部门经审核,发现评审报告中出现错误或明显误差的,应要求评审机构作出修正或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对评审报告不予采信的,应另行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八、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补偿及出让项目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为补偿及出让项目的合规性、补偿价格是否与相同或类似项目的价格有明显不相符,评审结论是否有明显错漏,必要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审核。九、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对评审报告进行核查,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报告,并反馈项目委托部门。项目委托部门应按核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责成评审机构进行整改。十、成立由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派员组成的补偿及出让项目审核小组,主要研究解决评审结果有争议或存在不确定事项等问题。审核小组的审议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给予明确。重大事项应报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十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将财政部门完成审查的补偿项目审核结论征求被补偿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补偿单位或个人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核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集审核小组及评审机构对审核结论进行研究审议。必要时审核小组可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委托评审机构评审,或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十二、经审核程序确定的补偿及出让项目金额作为编制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出让方案的依据之一。十三、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发现评审机构违规执业导致报告严重失实的,应将该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终止其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业务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有关中介机构监管的规定处理。十四、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在评审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