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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入社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实现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建立适应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十届8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5月1日起将我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社保部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转职能从2009年5月1日起,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行政职能划归市劳动保障局,人员编制划归市社保基金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保合并工作的组织、推进工作。各县、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县、区劳动保障局,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职能划归县、区社保分局,人员编制其中1名划归县、区劳动保障局,其余划归社保分局。将现有的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更名为“社会保险管理所”,维持现有人员和经费供给渠道,有条件的地方与劳动保障所合署办公,行政职能归口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经办业务接受县、区社保分局的领导,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现行农村基层干部、被征地农民、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以及即将推行的农村村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信息录入、基金征集、待遇审核等工作。二、划转基金从2009年5月1日零时起,各县(区)、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余基金移交各县、区社保分局管理,由各县、区社保分局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9年度的相关政策,负责审核、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惠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市直统一管理。三、划转信息数据2009年5月1日后,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将原有的参保人员信息数据逐步移交给各县、区社保分局,纳入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各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购置电脑设备,并保证能通过网络与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联网,实现参保人员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四、工作要求建立城乡统筹、一体化管理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及建设“惠民之州”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一是各县、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继续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和扩面工作,巩固100%参保率。要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划归社保管理后的人员和经费供给,保证原有工作人员不减、编制不减、经费不减,并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增加人员和工作经费,保障县(区)、乡镇(街道)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行。二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与相关工作部门协调,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社保合并管理的各项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合理制定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强业务监管,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接收、管理等工作。三是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快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社保部门,为参保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四是各级审计部门要尽快完成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合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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