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5日 政策文号:惠府〔2014〕16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精神,加快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依据国家和省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民生,把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机制,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镇化发展相结合,与“三旧”改造相结合,与土地资源整合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落实目标责任,完善配套政策,大力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或非成片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二)基本原则。1.规划先行、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同步完善。采用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法,使城市棚户区改造按规划分步实施。道路、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2.政府主导、政府实施。各县、区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要统筹协调、组织引导,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城市棚户区,在严格限定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实力、资质等级和企业信用等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改造项目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城市棚户区,采取与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城市棚户区就近整合,项目捆绑的方式,统一规划,连片开发。三、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一)城市棚户区界定。城市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统一规划、建设布局杂乱,建筑密度大,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市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各县、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二)适用对象。城市棚户区改造适用对象是各县、区政府确定的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城市居民、城中村居民,并且是现居住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政府组织统一改造的住户。(三)建设标准。城市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四)改造方式。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要按照城镇规划稳步实施改造。要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实施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注重旧住宅有机更新、旧住宅性能充分利用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居民安置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住房采取原地重建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能就近安置的,尽可能就近安置。在改造中可配套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四、政策保障(一)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政府划拨用地改变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等手续。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城市棚户区,可以就近整合,纳入其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筹建设。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的建设用地出让所得,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统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按照政府启动、市场运作、各方共筹的方式解决,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市、县(区)筹集一点、银行贷款一点、企业资助一点、个人自筹一点、政策减免一点,积极争取赞助等资金。1.积极筹措财政补助资金。各县、区政府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城市棚户区改造、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并向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倾斜。2.争取银行贷款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并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探索创新贷款投放模式,扩大信贷资金投入。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各县、区政府要出台城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模式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同时要积极向相关金融机构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对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企业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大力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当地政府或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城市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的,安置房应优先建设,优先安置。安置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适当奖励。原房屋和安置住房土地使用权性质均为划拨的,安置住房可直接办理房屋产权证,上市交易时要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原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被征收人享有完全产权,上市交易不受保障性住房政策限制。各县、区政府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五、提高规划建设水平(一)优化规划布局,完善配套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水平,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紧密结合新区建设、“三旧”改造和城市更新,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段,新建小区要同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等配套建设。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入住条件,并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质量安全。各级、各部门要本着便捷、高效、负责的原则,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建立联审制度,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项目竣工后,要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六、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协调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全面负责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审定工作方案,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牵头协调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原则上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休息日顺延)召开工作例会,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安排。会议议题为协调解决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县、区应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加快组织、协调、推进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具体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强化考核,实行县、区长负责制。(二)落实岗位责任。市政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范围,纳入市政府督查办重点督查内容,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改造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严格约谈问责机制,杜绝部门间推诿扯皮、工作敷衍不落实。各县、区政府是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调查摸底、项目申报、前期测算、项目招商、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制定,负责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并负责相关资料整理工作,负责跟踪改造项目建设进度的落实情况,指导改造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根据省投资计划及时转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度及计划落实情况及时下达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落实市级补助金及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协助改造项目融资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手续,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权属确认、登记,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工作。市代建局:配合业主单位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由市政府负责的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策划和立项工作,负责拆迁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工程备案、项目移交等具体工作。(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棚户区改造法规政策,准确解读相关政策措施,使广大居民理解和支持棚户区改造,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七、附则(一)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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