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0日
政策文号:惠府〔2016〕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36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突出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我市以更好质量更高水平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的重要力量。(二)基本原则。1.保障基本,统筹发展。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推动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统筹利用各种资源,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2.深化改革,注重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减少行政干预,推动养老服务政策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3.营造环境,激发活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法规体系,科学规划行业标准,完善监管机制,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激发各类主体活力,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运营和管理,拓展养老服务市场,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产品。(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5%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面实现我市“9073”养老服务工作目标(即:90%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的老年人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1.健全政府供养制度。完善对本地户籍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2.建立健全各项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加强审批与发放管理,适时提高津贴标准。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鼓励60周岁以上老年人自愿参加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增加养老保障渠道,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3.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对老年人的生理、精神、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服务需求,为其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4.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制定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采购重点的指导性目录。推动我市60周岁以上困难空巢老人、失能和半失能特困老人和失能低保老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5.建立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制度。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跟踪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二)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1.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基本供养、护理服务。加快推进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作用,使之成为全市养老产业技术资源中心。加快推进各县(区)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确保县(区)养老机构托底任务落实。积极探索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改造,使之成为农村区域性机构养老中心。全面提高我市机构养老服务硬件水平,优先建设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形成市—县—镇三级新型的机构养老服务网络。2.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各类养老服务设施。修订完善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给予建设支持和运营补贴。(三)全面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1.制定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社区,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要加快推进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生活环境。2.逐步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在城镇社区,通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理疗康复、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上门等服务;通过社区志愿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关爱志愿服务。在农村社区,通过农村“颐养居”、“幸福院”项目、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公共服务站,开展日间照料、文化娱乐以及托养服务。此外,各级可以通过政策扶持,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服务单位,兴办或运营老人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机构。(四)构建养老服务体系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依托现代技术手段,整合社会信息网络资源,开发综合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和服务需求信息系统,建立以网络为支撑的养老机构信息平台,并与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互联互通,让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有效衔接,形成市—县—镇—村—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服务网络。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为老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五)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1.支持举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统筹布局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资源,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对内服务的医务室,鼓励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可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医保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护理技术、转诊服务方面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医院定期派出医务人员上门服务,为养老机构收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医院应开设绿色通道方便养老机构收养人员入院进行治疗康复。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远程通信技术等对养老机构收养人员进行远程医疗会诊。2.加强医疗卫生与居家养老相结合。整合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内的老年人保健,逐步探索开展家庭医生服务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家庭病床等有偿服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包括优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等。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提供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防治和临终关怀等延续性医疗服务的机构。(六)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1.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机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和计生等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职称和就业培训体系。支持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逐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2.培育支持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专业的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政策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特别是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老年产品的开发、提供养老服务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三、保障措施(一)加大资金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省、市出台的底线民生保障政策,按规定落实困难老人有关底线民生保障政策。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鼓励将无定向的慈善捐款重点投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建立慈善款投向及使用效能的公开、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二)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人均0.1~0.3平方米用地要求安排规划用地,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搞房地产开发。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办养老机构。(三)落实扶持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四)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业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县(区)必须制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并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民政、国土资源部门一起做好养老服务业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保障养老产业的土地供应,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为孤寡、独居及有需要的退休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力度,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规范、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卫生和计生、民政部门要统筹建立医养结合协作推进机制,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政策调研、评估,做好为老服务工作。审计、监察、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五)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积极培育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推广使用“志愿云”志愿者信息综合管理系统,规范完善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注册、培训服务、激励表彰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邻里守望、敬老爱老等志愿服务活动。到“十三五”末期,我市全部城镇社区和农村行政村成立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推动各级文化娱乐、公共体育等设施对老年人开放,为其娱乐、健身等活动提供使用场所和优质服务。鼓励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老年文娱体育活动。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良好氛围。(六)加强监督检查。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每年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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