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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审改发〔200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审改发〔2007〕1号文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正确理解和把握现阶段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在全面总结前一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二、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改革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确保机构、人员、工作经费“三落实”。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每一项工作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作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职能交叉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一、协调、整体推进。三、全面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回头看”。各部门要对我市近几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全面总结。一是要全面总结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做法,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消除改革中存在的“死角”和“盲区”;二是要加大自查自纠的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确保各项改革成果得以巩固;三是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在全面总结改革经验成效的基础上,找出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四、明确下一步改革重点。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办发〔2007〕22号文的精神,在前一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力争2007年11月完成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合理划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具体如下:(一)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应予以取消或调整。(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三)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应予以取消或调整。(四)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审批事项,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必须取消。(五)对县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以上予以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五、切实加强行政审批的规范和监督。各县、区,各部门要在2007年11月上旬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程序的整理并加以公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的标准、条件、相关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以及收费情况等,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的随意性。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行政审批公示制度,健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和行政审批听证制度及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备案制度等。建立行政审批动态评估制度,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惠州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系统建设的进度,实现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六、积极配合全市行政审批专项检查。根据国审改发〔200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7〕25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于2007年10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按要求准备好各项备查材料,以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态度积极配合检查。具体安排如下:(一)组织机构。由市发改局、监察局、法制局、人事局(市编办)牵头,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人员,组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合检查组(简称“市联合检查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市检查工作,并向市政府和省联合检查组报告工作情况。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合检查组,负责同级政府部门和所辖地区的检查工作,并向本级政府和市联合检查组报告工作情况。(二)检查内容。1.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检查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情况,对已明确取消或调整的事项是否已取消或调整;对事后备案的项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变相审批的行为;对依法委托或下放县(区)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已经委托或下放管理。对转移给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及事业单位管理的项目,是否已移交管理。2.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情况。对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是否加以整理并对外公布,采取公布的形式是否规范;是否对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加以规范;是否减少了审批环节,简化了审批手续,改进了审批方式,提高了审批效率;对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办理的情况;推行网上审批的情况。3.完善相关制度的情况。是否建立了行政审批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审批是否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等事项。4.行政审批行为的检查和监督情况。行政审批实施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后的监管工作;是否认真受理和解决涉及行政审批的有关投诉、依法依纪处理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三)检查步骤。1.单位自查。各被检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监督检查的内容,在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内部开展对照检查。2.联合检查。各县级联合检查组对同级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检查;市联合检查组对市直部门以及各县、区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重点抽查。联合检查主要听取受检单位自检自查工作汇报;审查各单位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文件等有关资料;抽查一定时间段内(一般为3个月)某些方面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情况;查看行政审批项目公示、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项目情况;走访部分行政审批申请人,听取对被检查单位审批工作方面的意见。(四)时间安排。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1.自查阶段(2007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各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各部门整理好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办事程序,并向同级联合检查组提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统计表》以及自查书面报告。2.联合检查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11月1日至11月19日,市、县(区)联合检查组对同级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检查组提交书面报告。11月20日至11月30日,市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重点抽查。3.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0日)。市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提出下一阶段改革工作建议,并上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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