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补充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8日 政策文号:惠府办〔2009〕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市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2009〕6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在惠府〔2009〕69号文提出的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凡经批准招录协办员的,招收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30%;鼓励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从教。对高校毕业生到山区县农村中小学从教的,实行“上岗退费”政策;鼓励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缺额人员和扩编人员按80%的比例优先录用医学专业毕业生;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公开选聘毕业生充实基层劳动保障服务队伍,力争每个乡镇(街道)劳动平台有一名高校毕业生,所需编制和经费由当地统筹解决。二、落实自主创业扶持政策(一)落实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201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的,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三)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并免收两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四)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办法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执行;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五)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参照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六)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和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现行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七)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成功介绍就业人数,参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2号)的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八)落实临时生活补贴。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除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各项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外,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每月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九)落实创业资助。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并在其创业成功后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资助。以上各项补贴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制订具体操作办法。三、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一)实施3年1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2009年至2011年,全市组织认定300家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每年安排3000名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见习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高等职业院校要落实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容易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三)开展在校高校生创业教育。高等院校要加强与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合作,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四)加强创业平台建设。依托市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一)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师资队伍建设。各高等院校要建立专职就业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到人员、场地、经费“三到位”。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不少于38学时)列入教学计划。(二)改革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办法。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各项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即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具体申领办法参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执行。(三)加强就业岗位信息对接。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广泛挖掘和收集各类就业岗位信息,开展以网络招聘会、分科类供需见面会、行业专场招聘会、区域性市场活动等各种形式招聘会,增加人力资源市场日常招聘会场次。每年举办20场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四)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考录公务员及招聘时,可免收报名费并报销体检费。人力资源市场要采用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帮助其尽快就业。五、落实各项保障制度(一)密切配合,强化组织领导。劳动保障及人事部门要加强协调,切实承担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今年5月底和年底,市政府将分别组织一次督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取得实效。(二)高度重视就业安全与稳定就业。各高校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理群体事件和突发事件,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2009年6月底将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备案。(三)确保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按规定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备前提下,按基金滚存结余部分20%的比例提取资金,并转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专项用于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行业工作的先进典型事迹,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具有惠州市户籍的市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惠州高等院校中有惠州户籍的2009年应届毕业生。

广东惠州产业园区

广东惠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广东惠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获取园区招商政策资料

立即获取
img_loading
智能检测中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