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监督制度》和《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业经十一届10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7日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理可行、协调衔接、制度配套,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调整情况,每隔两年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一项管理活动。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具体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谁实施执行、谁负责清理”的原则适时组织实施。第四条清理工作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废止或修改或宣布失效,大部分条款或者主要条款内容需要废止或修改的,应当全文废止。(一)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的,包括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行政权力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等,应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予以修改;(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制定目的已经达到,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宣布失效;(三)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四)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包括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和政府与社会关系原则等,应予以废止;(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的,包括超越制定主体法定职权、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等,应予以修改或废止;(六)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包括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等,应予以修改或废止;(七)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包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发生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发生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发生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发生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发生冲突等,应予以修改或废止;(八)上位法修改后规范性文件未修改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予以修改或废止;(九)其他依法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工。(一)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以下工作:1.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2.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梳理,汇总整理清理文件目录,明确清理单位;3.对市政府所属各部门提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形成正式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对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清理原则、目的,逐件进行清理,提出需要保留、修改、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并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2.对本部门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组织清理,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清理结果。第六条在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应对外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方式,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除征求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外,对与企业、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网络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在向市政府报送的清理意见中作出说明。第七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惠州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本部门网站上公布。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县(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下同)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的承办机构:(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报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报备工作,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本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四条报送备案机关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一)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1份(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为铅印或打印件,不得以会议文件、复印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二)备案报告1份;(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主要内容及其合法性和重大分歧意见协调情况的有关材料等)1份。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的具体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自收到报送备案的各县(区)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三)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四)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制定技术及规范化的要求。第七条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以及显失公正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发出审查通知书,要求报送备案机关自行纠正。报送备案机关须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送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二)本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发出审查通知书,由报送备案机关自行协调。(三)对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转报送备案机关处理。第八条每年1月底前,各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的审查机关备查。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形式,增加政府运作过程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共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统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违反本制度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四条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五条统一发布的载体。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直接发布,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发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问题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在《惠州日报》公布,《惠州日报》应当及时刊登。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惠州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确保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合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起草部门的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起草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后一式3份报送市人民政府(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市政府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同时报送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