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惠各单位:《惠州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二日惠州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一五”规划》以及省公安厅、发改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转发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消防力量与经济发展不均衡、各乡镇抗御火灾能力较差的实际,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坚持标准,全面推进。2008年至2010年期间,逐步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以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农村专(兼)职消防队、单位义务消防队和合同制消防员、消防协管员等为补充,全面覆盖各乡镇,能有效控制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形成具有惠州特色的防火灭火消防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组织领导市成立以杨灿培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张爱中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公安局、财政局、发改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和公安消防局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协调。三、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粤公通字〔2006〕380号文的精神,2008年至2010年,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一)大力发展乡镇(办事处)和大型企业专(兼)职消防队伍。据统计,全市共有街道办事处、建制镇及民族自治乡67个,其中中心镇18个,2006年地区生产总值超过2亿元的经济发达镇(办事处)56个。56个经济发达镇(办事处)中,惠城区的河南岸、江南、江北、龙丰、桥西、桥东,惠阳区的淡水、新墟,惠东县的平山,博罗县的罗阳,龙门县的龙城等11个镇(办事处)在公安现役消防队的保护范围内(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公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应以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公安消防队可到达的地点为公安消防队的保护范围)。公安现役消防队保护范围之外的惠城区的水口、陈江、小金口、三栋、潼侨、沥林,惠东县的吉隆、大岭,博罗县的石湾、龙溪、园洲,龙门县的永汉等12个镇(办事处)成立了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伍。但全市仍有33个镇(办事处)未建立相应的消防组织。按照粤公通字〔2006〕380号文的要求,地区生产总值超2亿元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2008年至2010年,在公安现役消防队保护范围外的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区、开发区,要根据当地年度地区生产总值水平和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到2008年底,大型企业(尤其是大型石化企业、发电厂、大型电子企业、大型仓库和物流中心、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码头以及在公安现役消防队的保护范围外的大型企业等)应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任务。(二)大力发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社区、农村义务消防队。到2010年底,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应占单位总人数的10%以上;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队员应占单位总人数20%以上。到2010年底,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要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负责本辖区的初期火灾扑救和消防宣传工作。(三)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根据2006年11月省政府在中山市召开的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暨农村消防工作会议精神,我市在2007年至2009年分三年招收310名合同制消防员和80名消防协管员充实公安消防队伍,其中2008年全市招收183名合同制消防员和46名消防协管员(招收任务详见附件2),2009年至2010年招收任务根据省下达的指标另行确定。四、队伍建设各级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是当地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全面负责。(一)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专职消防队应按照“有固定场所、有人员、有装备、有经费保障”的基本原则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可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1.硬件设施。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营房和器材装备。镇级专职消防队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参照普通消防站标准配备(详见附件3),企事业单位、乡、村级专职消防队参照小型普通消防站配备,应设置训练场地,配备相应的训练器材。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场地设置、办公和生活设施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人员配备。专职消防队人员配备数量不应少于10人。3.装备建设。专职消防队应根据普通消防站器材配备标准配置相应的器材装备。应配备消防战斗车不少于1台,并配备相应的供水、攀登、破拆、救生和通信等器材。消防战斗车服役年限不得超过10年。4.经费保障。各地在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过程中,应保证营房场地、办公、生活、器材装备等硬件建设经费的落实。营房场地建设和办公、生活设施的购置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经费;车辆器材装备购置经费由市、县(区)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各乡镇(办事处)每新建一个专职消防队,由市政府补助10万元,县、区政府补助20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自行解决。新建专职消防队所需的市和县、区政府补贴经费补助应在每年上半年落实到位。政府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各级财政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地方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消防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以确保多种形式消防队健康发展,使之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企业专职消防队实行与单位员工同酬的工资制度,享受生活及岗位补贴等福利待遇,建队单位负责统筹和保证各类经费落实。(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农村义务消防队伍建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单位员工总数的10%以上,重点单位按20%以上,确定义务消防队员;社区、农村义务消防队应按照居民和村民人数来确定义务消防队员,但不应少于10人。各种形式的义务消防队要成立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主要领导负责的组织机构,指派专人管理,明确任务,制定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定期开展消防演练。(三)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协管员队伍建设。合同制消防员、消防协管员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同制消防员、消防协管员的招收、使用、福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由各级政府组织公安、劳动保障、消防、财政、人事等部门研究解决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由各县、区政府的防火责任人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责任人,并成立相关的领导机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大投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强规划保障。各地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乡镇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因地制宜,科学制定相应的三年规划,合理安排,稳步推进;全市各级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政府参谋,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督促推进本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财政、民政、规划建设、农业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为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提供资金、场地和人员等各方面的支持。(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采取政府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发展壮大。(四)加强人员保障。各级政府要做好政府专(兼)职消防队的保障工作,切实保障队员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所属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和保养以及教育培训等,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五)加强检查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指导。从2008年起,市政府将每年对各县、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进展缓慢、建设标准不高、不能形成战斗力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六)尽快形成战斗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要尽量做到边建设、边训练、边装备,抓紧形成战斗力。专职消防队要按照建设标准和实际装备能力,落实好人员、车辆及其它必须装备。各地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的指导,帮助建立健全各种正规的灭火执勤规章制度,规范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和执勤训练,确保专职消防队伍的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