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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95140部队关于印发《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5日 政策文号:惠府办〔2014〕4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机场管理集团惠州机场公司:《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业经广州军区空军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95140部队2014年12月30日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关于加强军用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第三条惠州市航空铁路办公室负责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气象、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公安、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妨碍机场安全环境的,应及时排除或者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第四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军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等有关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经广州军区空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惠州军民合用机场的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范围如下:(一)本机场按照空军机场建设规范,核定为三级机场,根据军队净空管理有关规定,机场净空区是指以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20.1公里、以跑道中心线两侧向外各延伸15.1公里的区域。(西北角:惠城区江北北马岭,西南角:惠阳区秋长正径水库,东北角:惠东县梁化坪天嶂东南角:惠东县平山镇以东大湖洋水库,以以上四点连线构成的区域)在机场净空区以外,高出机场标高3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应根据航线高度具体论证其是否对飞行造成危害。根据民航净空管理有关规定,在军方划定的净空区范围内,跑道中心线两侧10公里以内有高于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也应被视为障碍物,对此类障碍物,应根据其位置援引军民航净空管理规定中较严格的规定执行。(二)以惠州机场中心为基准点,以32.64°方位延长线32.3千米、138.09°方位延长线36.5千米、220.37°方位延长线35.7千米、296.39°方位延长线61.2千米四个点所围成的梯形范围为机场空域保护一区域。以龙门导航台(民用)为几何中心,以长34千米、宽10千米的矩形范围为机场空域保护二区域。以上两个区域主要限制直升机、无人机、飞艇、升放气球、孔明灯等低、慢、小等目标的活动。(三)关于净空区内障碍物限制高度应遵循附表1、2中规定,其高程起算点,在跑道端头的,应在所在侧跑道中线延长线100米起算,在跑道一侧的,应以对应垂直距离最近的跑道中线上的点起算。民航净空区规定宽松于附表要求的,应按照附表要求执行;严于附表要求的,应按民航规定执行。净空区内所有拟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建设前均应定期函告机场管理机构。如突破以上规定的,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其上一级有管理权限的业务部门上报,由上级部门确认是否同意。在惠州市辖区内,在净空区外,高于机场标高350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按上述规定执行。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军用永备机场场道工程战术技术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机场远期总体规划,编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并报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国土部门备案。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国土部门需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机场净空区的建筑限高要求纳入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净空区范围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征求惠州机场军方、民航相应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必须报所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超过限制高度或者不符合与航空安全相关的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军方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需要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或由机场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或报民航广东监管局、广州军区空军审批。第七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第八条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第九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等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和其他升空物体;(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有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标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航空障碍灯、标志的,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航空障碍灯、标志损坏,管理人不及时修复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先行修复,相关费用由管理人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航空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航空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第十一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时,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信鸽协会等组织需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信鸽协会等组织需及时将有关比赛信息报告机场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信鸽协会等组织应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定期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会员和鸽棚进行清查,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信鸽的会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或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信鸽协会等组织不得违法发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会员。第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进行核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第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清理。对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第十五条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台站(甚高频台、发报台)、导航台站(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台、测距台)、监视台站(雷达站、自动相关监视台)、气象台站(天气雷达、自动观测系统)。第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需按照其远期规划编制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限制图,并报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国土部门备案。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国土部门需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必须报所在市、县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所在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八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使用无线电遥控模型玩具设备及其它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六)使用非无线电设备对民航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七)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第十九条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第二十一条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受干扰区域地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干扰排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第二十二条组织编制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机场管理机构应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对机场周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实施控制。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区域内,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确需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第二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第二十五条禁止翻越和破坏机场围墙、围栏、围界、挡土墙等围护设施。第二十六条严禁破坏机场及导航台站的输配电、给排水、供油、通讯、导航、监视、助航灯光等设施及配套线路,严禁擅自接引。第二十七条严禁在机场油库及周边150米区域内、航空加油站及周边150米区域内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及明火作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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