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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9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各机构: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号公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省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的有关要求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15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均等化进程,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调整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二、提高“精神分裂症”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将“精神分裂症(经专科医院系统治疗1年以上)”调整为“重症精神类疾病(经专科医院系统治疗1年以上)”,其特定门诊限额4000元维持不变,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从55%提高到95%,个人支付比例从45%降低到5%。三、调整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考评扣减方式定点机构收取的参保人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医药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扣减服务质量考评金。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6日,相关政策,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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