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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抚恤优待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含义。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机制,重点解决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问题。即以现行政策为依据,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各类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比例,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投入,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二、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适应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适应对象是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即:享受定期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三、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实施原则。(一)基数原则。以惠州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为基数。(二)户籍区分原则。按优抚对象的实际户籍性质区分,城镇户口的按惠州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额计算,农村户口的按惠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计算。(三)标准“保底”原则。如果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为负增长,则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比例为零,当年的抚恤补助按上年度抚恤补助标准发放。四、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确定。(一)在乡残疾军人生活补贴标准按伤残等级标准设10个级差,以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为基数,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抚恤补助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的70%确定增长比例;五、六级残疾军人的抚恤补助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的60%确定增长比例;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抚恤补助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的50%确定增长比例。(二)“三属”及红军失散人员抚恤金标准。城镇户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补助增长比例,分别为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额的35%、30%和25%;农村户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补助增长比例,分别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的90%、85%和80%;红军失散人员的抚恤补助增长比例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的90%。(三)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以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为基数,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分别按不低于基数的75%、60%、55%确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基数的40%确定。(四)在乡“五老”人员按当地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80%发放。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象若属孤寡老人,应适当增发补助,增发部分不低于当地同类对象补助标准的30%。(五)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按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额的15%确定。五、自然增长机制的实施和经费来源。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比例基数,以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为准。增支部分经费由市和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六、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新机制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3日印发的《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惠府办〔2007〕42号)同时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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