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12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实现行政提速的目标,市政府对有关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新制定了两项工作制度,并经十届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经修订和新制定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惠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惠州市人民政府党组学习制度》、《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规则》、《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惠州市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应诉工作暂行规则》、《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州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惠州市政府公务活动安排原则和办理程序》、《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惠州市政府文件交换站管理规定》等12项制度印发给你们。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确保政府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作,实现政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四月十日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为更加有效地开展行政督促检查工作,使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条行政督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展开,促进政令畅通,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得到贯彻落实。第二条工作机构。(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督查办”)是市政府行政督查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市政府系统的行政督查工作。(二)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或督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督查工作。第三条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和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各级行政督促检查机构的工作。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负责。市政府督查办主任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其它需要参加的工作会议。(一)督促催办。督促各级政府、各部门按规定、要求、时限办理立项督查的事项,及时催促办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对经多次催办,久拖不决,或无特殊情况拖延办理时间的单位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二)检查反馈。对立项督查事项办理的措施、进度、效果等例行检查,纠正办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综合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三)参谋建议。根据调查研究掌握的实际情况,对立项督查的事项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措施和建议,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四)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工作部门和单位、执行和办理中出现特殊情况并难于贯彻落实的立项督查事项,进行督办协调,重大问题可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和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交由一个主办单位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办理,确保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五)目标考评。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落实市政府决策、决定情况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评。按照年度目标、平时工作、专项工作和群众满意程度四个测评项目考评,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考核和测评相结合、平时和年终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综合考评。根据考核测评成绩评比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在全市政府系统内通报。(六)挂牌督办。针对有关部门对政府重要决策重视不够,工作落实不力的情况;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迟落实时间,有损政府威信,遭受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较坏的情况;或涉及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等重大情况,各级政府督查部门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挂牌,派专人负责督办,限期办结。挂牌督办的事项可通过媒体公布处理进展情况,接受媒体和公众共同监督落实。(七)调研督查。根据领导的指示,对社会反映较多、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向市政府提供妥善处理的意见,并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立项督查,开展专项查办工作。(八)现场督办。针对市政府要求限时完成但在实施中碰到问题较多、进展缓慢的重点督查项目,市政府督查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深入一线现场督办,逐个解决,确保市政府决策的落实。第四条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督促检查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推动政府的大政方针和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具体任务是:(一)督促检查市政府部署的对国务院、省政府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二)督促检查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由市政府办理的事项的落实情况;(三)督促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市政府办理的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省、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市政府主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五)督促检查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和民心工程项目的落实情况;(六)督促检查影响重大的热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的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七)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办理情况;(八)综合考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完成政府决定事项的情况。第五条行政督促检查的工作程序:(一)立项登记。以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指示为依据,确定督查事项,填写立项登记呈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立项。(二)受理交办。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要求,向承办单位发出督促办理通知书。1.转办。根据领导指示和文件、督办件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转承办单位办理。2.协办。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办理。3.自办。市政府领导直接指派督查工作人员调查办理落实领导交办事项,或由督查办主任带领督查人员直接办理。(三)检查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上门面商等形式,向承办单位进行催办,跟踪督查办理情况。(四)反馈报告。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主办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向交办机关书面报告办理情况。特急件即办即反馈,急件3天内反馈,一般件15天内反馈。中长期决策、部署事项,按进度情况分阶段反馈。急件或简单的事项可以口头报告,重大事项或办理时限较长的事项,用专题报告反馈,或以《督查专报》形式向有关领导报告和有关部门通报。(五)办结归档。要及时综合分析各单位上报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符合办结要求的,予以结案;不符合办结要求的,退回补办、重办。督查事项办结后,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第六条工作原则。(一)讲求实效。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推动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时、优质、高效落到实处,使政府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并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实事求是。要把反映真实情况作为督查工作的准则,全面、准确、如实地反映各项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过程中带倾向性的问题,切忌报喜不报忧,为领导和领导机关掌握全局提供客观依据。(三)分级负责。督查工作机构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对政府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未经授权,不直接处理具体事情,不包办代替职能部门行使职权。(四)注重时效。督查工作要做到及时迅速,按照督查事项要求的时间开展督查,尽可能在最快的时间内完成督查任务。对特殊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按时办结,及时报告。(五)廉洁公正。督查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各项规定。依照政策法规公正合理地处理每一件督办事项,做到不偏不倚,以理服人。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等好处,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六)讲究方法。在督促检查工作过程中,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事,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尽可能避免各类矛盾激化。第七条工作制度。为确保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工作的高效运作,使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督查工作执行以下工作制度:(一)督查工作责任制。全市行政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政府督查办主要负责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会议、文件、指示等方面的督查落实,同时协助上级督查部门完成在本地区的督查工作任务。市政府各部门及其负责督查工作的机构要明确督查责任,确保督查工作责任落实。按照“领导负总责、工作有分工、任务到个人”的原则,落实督办工作责任制。凡交办的督办事项,市政府督查办主任负总责,各项督查任务分工落实到每个经办人员,并负责督促、跟踪、催办,直至该事项办结归档。做到件件有专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工作环节上不出现空档。(二)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策和市领导批示的情况,市政府督查办要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的督查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和综合,写出督查报告,或通过《督查专报》报告市政府,并根据内容通报各有关单位。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指出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落实不到位、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三)专题研究制度。针对督办事项中的难点或工作进展中的复杂问题,由经办人员提出并由市政府督查办主任组织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对不能由市政府督查办决定解决的事项,由经办人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四)报告工作制度。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督查办人员应每周一次向督查办主任报告工作情况,督查办主任应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交办事项进展情况。有规定报告期限的,要按时报告;重大特殊情况要随时报告。督查办应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年度督查工作情况。(五)建档保密制度。在督查工作中,要注意严守秘密,防止因泄密造成工作失误。对于泄密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按保密工作制度追究责任。督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字、音像、照片、磁盘和多媒体资料等,按年度分类立卷建立档案移交市府办保密室保存,随时备查。严格控制督促检查工作有关材料的传阅范围,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六)指导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督查办负责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各部门督查机构的督查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相应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或联络员,切实加强行政督促检查工作。各级督查机构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督查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完成上级督查部门交办或要求协办的督查工作任务。(七)学习研讨制度。每周定期召开督查工作例会,通报交流上周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布置协调本周督办工作。定期组织督查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督查工作业务知识,掌握党的方针政策,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督查工作。(八)总结交流制度。市政府督查办要定期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对督查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年度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批评后进,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促进全市督查工作。第八条市政府督查办要加强督查工作的业务建设,探索督查工作的规律,努力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通过各种督查工作会议、座谈会、理论研讨会、调研考察等形式,总结交流督查工作经验,组织督查人员开展各种业务学习、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督查工作业务水平。第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切实支持配合市政府的督查工作,落实领导责任,重要督查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办理。对市政府交办的每一件督查事项,要认真登记,明确负责人,采取积极措施,主动办理落实,及时反馈上报。市政府督查办要求上报的情况要按规定时间上报,及时汇报督查事项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督查办报告原因、说明情况。对督查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落实,切实解决影响市政府决策、决定落实的问题,更好推进市政府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第十条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督查细则。(一)市政府决策会议是指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统称“决策会议纪要”)为依据。(二)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受理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收到决策会议纪要后,对负责办理的事项立即办理,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拖延不办,每项决定事项办理结束后,应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市政府督查办。(三)市政府督查办在决策会议纪要下发2个月后,对未报告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承办单位发出督查催办通知催办,并对重点事项指派专人督办。承办单位必须在督查催办通知指定的时限内,将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或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督查办。市政府督查办应及时将各单位的办理情况综合向市政府或有关领导报告。对不按时上报办理情况,又不主动说明原因的,市政府督查办要提出批评意见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四)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或特殊情况,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办说明情况或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建议。市政府督查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协调解决,或提出意见或建议,向市政府及有关领导报告,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后交承办单位继续办理,或按市领导批示精神处理。第十一条本规则适用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府以前制定的行政督促检查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