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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积极推进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宣传部门:指导协调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舆论引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规定,对全市新上水泥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全市新上水泥建设项目核准清单和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等量淘汰承诺书),督促各县、区政府兑现新建水泥项目时“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承诺,加强对已核准、审批项目的监督。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全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统筹协调制订各项配套措施,汇总提出年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建议;草拟市政府与各县、区级政府签订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牵头组织督查各地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水泥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在企业申报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对其进行产业政策核查。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区执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工作进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或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财政部门:落实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相关补贴资金。劳动保障部门:指导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涉及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用途变更等工作,查处违规使用土地行为;做好石灰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关停不规范开采的小矿山。规划建设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水泥准入的监督力度,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大中型水坝、隧道、水闸等重点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税务部门: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税务监管。环保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推进水泥生产企业安装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装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按时依法吊(注)销列入淘汰名单企业(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进行水泥生产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对未能兑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承诺县、区的相关项目不予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物价部门:督促落实对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用电的差别电价政策,协同经贸部门将立窑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按限制类、淘汰类列入差别电价的名单。工商部门:对不符合企业设立前置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质监部门:严格把好水泥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无证生产水泥的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违规新增立窑未拆除的企业,一律上报省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不予受理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对新建和技术改造水泥项目,未经当地县、区政府确认已兑现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承诺的,上报省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不予受理企业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信访部门:处理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对到市政府上访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领导,并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到现场处理。电监部门:督促检查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情况及对列入淘汰名单企业依法停止供电情况。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名单企业依法实施停止供电措施。惠州银监分局、人行惠州市中心支行:银监部门就各金融机构对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的信贷进行跟踪检查,做好贷款收回监管工作,监督融资控制政策落实情况;人行及时扩充企业征信系统相关内容,做好淘汰名单和违规新建水泥企业的信贷风险提示,加强信贷导向窗口指导。市建材协会:提供全市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情况、有关信息及技术咨询。八、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组织领导,我市将建立由市宣传、发改、经贸、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环保、物价、工商、质监、信访、电监、银监、建材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生产线)名单及依法对淘汰企业吊(注)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二)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善后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为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组织、指导本地关停企业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用途变更等工作,做好企业业主和员工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报告进度。各有关县、区政府要与市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明确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目标和进度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不按规定时间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有关县、区政府要在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半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执行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汇总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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