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1日
政策文号:惠府办〔2016〕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三)有效处理债务。市属国企为责任主体,按照“批量处置,整体退出”的思路,妥善处理“僵尸企业”的债务、或有负债、欠税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已履行清算等规定程序的“僵尸企业”,可采取集中注销、批量破产等措施,不再追溯承担清理企业的连带责任。(市工商局牵头,市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工作局,市中级法院,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局配合)(四)争取税费优惠。落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原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情况下,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已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对相关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市地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税局、国资委配合)(五)关闭破产清算。市、各县(区)法院和工商部门建立“僵尸企业”破产、工商注销“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理,集中解决“僵尸企业”关闭破产清算、工商登记注销问题。(市工商局牵头,市金融工作局、国税局、地税局,市中级法院,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局配合)(六)完善支持机制。支持特困企业通过创新驱动、资本运作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市、各县(区)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特困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的金融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局、国资委,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局配合)八、加强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属企业要把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市政府建立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国资委为牵头部门,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僵尸企业”出清重组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国资委要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依托两个托管平台,强化督导,加快推进市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指导企业解决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市属国企承担市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机构,组织精干力量,制定“一企一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规范有序操作。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和促进国资结构优化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要督促市属各企业对国有产权转让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确保各方合法权益;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须公开征集合作意向,公平透明引入投资者。加强资金、土地、物业、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统筹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正面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以及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员工理解、参与、支持改革,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五)加强督查考核。市属企业要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国资委汇总,市国资委视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对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设定专项考核指标,列入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体系。各县(区)要按照省政府出清重组“僵尸企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参考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