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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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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8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遇到问题,请迳向茂名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茂名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8日茂名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志资料年报管理,促进我市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积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记录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粤府令第120号)和《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粤志办发〔2012〕68号)、《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领导,将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将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属于当地财政预算单位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编制预算,财政部门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核拨,再由地方志工作机构向有关单位发放。第四条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由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央、省驻茂各单位,按照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规划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广泛收集上年度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情况,进行系统整理、汇编、撰写,详实记载上一年度本地区、本部门各方面的发展情况。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组织实施,确定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对地方志资料年报的指导思想、总体框架、资料提纲、体例规范、任务分工、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审查程序等提出要求,对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各承报单位报送的地方志资料年报进行审查验收与集中管理,并组织开展地方志资料年报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第六条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中央、省直驻茂机构为承报单位。承报单位应重视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考核,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编写人员,落实业务经费,为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提供保障。负责资料年报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单位、本行业情况,完成相关业务培训,掌握资料年报的业务要求。第七条地方志资料年报主要包括主体资料、大事记资料、人物资料、专题资料、图片资料和附录资料。上述资料,应在不涉密的原则下呈报。主体资料是反映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各组成部分尤其是主要业务发展变化情况的资料,为年报工作重点。包括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含机构、领导与工作人员职数、经费、基础设施)、主体业务管理(方针政策、制度的颁布实施及重大改革)。变化较大的重点业务要体现横向、纵向比较数据,反映行业特色、特点,提供与本行业相关的必要背景资料、佐证资料等。大事记资料是记载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事物的资料。选材要做到大事突出,要事不漏,常事不记。包括机构设置与变化、主要领导(含副处级实职)人事任免,方针政策的制订、颁布与实施,重要会议的召开、决定与决议,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与实施,专项工作、活动和重大事件,重点建设工程、重点项目建成投产、重大科研成果等。人物资料是记载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物事迹的资料。包括人物传、人物录(简介)、人物表。记述人物遵循“生不立传”原则,采取“以事系人”的方法。主要收录副厅级以上党政正副职领导,部队战斗英雄、烈士,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行业中有突出贡献的管理者、企业家、专业技术能手、民间艺人和有突出贡献的人物。人物表主要收录省部级以上的先进工作者。人物传和人物录(简介)资料基本要素包括姓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已逝者加逝世时间)、籍贯、学历、政治面貌、主要事迹、主要成果、曾获荣誉、社会评价等。专题资料是记载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发展变化过程及其结果、影响的详细资料。主要反映影响行业的重大改革、政治事件、重大案件、自然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个别较为复杂、涉及面广的重要事物、专项工作或重要活动,可写成专题资料。包括事件(活动)发生的背景、时间、地点、人物、经过、涉及内容和解决办法、过程、结果及影响等。图片资料是反映承报单位所在行业(事业)基本面貌和重大事项的照片、地图、规划图、示意图等资料。照片原则上呈报数码电子照,配文字说明及摄影时间、摄影者(标注在该照片图框外或文件夹上)。附录资料是承报单位及其所在行业(事业)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的原始资料,如重要文件、工作报告、工作总结、重要会议纪要、调查报告、专题报告、工作简报,本行业(事业)出版物(包括内部印刷及公开出版)等。第八条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应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体现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行业(事业)特点。具体业务规范参照茂名市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要求。第九条地方志工作机构于每年规定时间下达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任务,承报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和报送任务。第十条承报单位应组织本行业(事业)情况的人员,对照地方志资料年报编写要求,对单位年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修改,形成送审稿(纸质文本3份及光盘1张),确保报送资料质量,并填写《地方志资料年报审查验收表》(一式2份),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第十一条地方志资料年报验收工作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应在送审稿送达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未通过验收的送审稿,承报单位应按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并在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修改并再次送审,承报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应做出书面说明。第十二条地方志工作机构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配合。鼓励承报单位开发利用本单位地方志资料年报,为领导决策和单位发展服务。第十三条地方志工作机构于每年年底对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并在适当时候对在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各承报单位也要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第十四条拒绝承担或无故拖延地方志资料年报报送任务,或者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承报单位,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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