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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洗砂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洗砂管理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依职能开展砂石“开采、运输、泡洗、销售、使用”等环节全过程动态监管。打击水上洗砂,坚持定期执法与机动执法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部门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严厉打击水上非法洗砂行为。水利、生态环境、海事、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轮流牵头组织开展打击水上洗砂联合执法行动。规范陆地洗砂,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合理规划设置陆地洗砂场,履行陆地洗砂场监管属地主体责任。矿产分选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陆地洗砂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牵头规范洗砂行业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陆地洗砂场的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强化工作合力,坚持现有工作机制,实现工作会商、联合监管执法、违法行为查处、案件移送、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检察公益诉讼衔接、信息报送与共享等6项监管执法机制长效化。第三部分为职责分工。明确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16个部门对洗砂有关工作管理职责,并在《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并增加检察机关、应急管理等7个责任单位、细化公安、自然资源等9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基本做到洗砂管理有责部门全覆盖。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问责、强化宣传教育3个方面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扛起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责任,规范我市洗砂行业管理。严格考核问责,将非法洗砂问题整改工作、洗砂管理工作列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及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洗砂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宣传教育,畅通“12345”等政府服务热线,保障有关洗砂行为投诉举报途径畅通。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载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规范从事洗砂工作、积极维护河道生态环境、航运安全和行洪安全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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