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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猪肉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确保市场供应。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进屠宰厂(场、点)的生猪进行违禁药物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经营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领取经营所需有关证(照)。第二十三条生猪产品批发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生猪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禁用药物检测和运载工具消毒等情况,并做好查验记录。菜市场、生鲜超市等生猪产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以及购货凭证,并做好查验记录。前两款规定的查验记录至少保存2年。第二十四条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生猪产品,应当持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出具的发票、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生猪产品,不得上市,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从本市外输入生猪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生猪产品调运报验制度;(二)有随货同行的生猪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禁用药物检测和运载工具消毒等情况证明;(三)经分割的生猪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的规定,使用符合条件的专用运输工具;(四)未被注(灌)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和生猪产品加工单位、个人销售或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第二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点的生猪产品的;(二)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三)歇业、停业和重新开业未按规定提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生猪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包括小型生猪屠宰点)改建、扩建、迁建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验收手续的;(六)出厂(场、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或者生猪产品的;(七)出厂(场、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或者生猪产品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情形。第二十九条商务、农业、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牛羊屠宰和牛羊产品市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府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浮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市场管理规定》(云府〔2004〕27号)同时废止。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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