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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20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梅州的战略高度予以足够重视,在安排财政预算时,精打细算,确保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安排,确保省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二、各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必须于5月底前上划市财政,市财政视各县(市、区)配套情况于6月底前直接将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拨至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专户。县(市、区)未足额配套的,市不予足额配套;县(市、区)未配套的,市不予配套。三、各县(市、区)根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修改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方案,提高保障标准,最高医药费用报销封顶线不少于4000元。四、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设立专帐专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审计部门每年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进行审计,确保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安全运作。五、镇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宣传、工作经费,指定专人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按制度审批医药报销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本内容只供查询,严禁下载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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