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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大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台帐和信息库,准确掌握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要把就业服务工作有效延伸到基层,在村(居)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并落实好工作经费。 (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 各级政府要突出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残疾人和困难群体作为主要服务对象,逐一建立工作台帐,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的岗位信息和政策咨询,为求职的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要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准确掌握实际情况,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分类管理,大力发展省际、地区之间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式培训,定向输出等形式,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2008年底前,要建成市、县、乡镇三级联通的劳动信息联网。开通远程可视招工系统,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运用计算机管理、运用市场机制和信息网络,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四)建立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有关实行用工登记备案制度,依法招用工人,切实加强用工管理。各用人单位招用工人后必须在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六、加强统筹城乡居民就业保障机制建设 (一)加大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促进培训与就业的资金投入机制。根据本地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安排促进培训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并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为城乡统筹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效实现转移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统筹城乡居民就业作为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大事来抓,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做好我市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决定成立梅州市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协调劳动保障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抓好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抓紧贯彻执行。 (本内容只供查询,严禁下载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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