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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指导。三、运行机制(一)监测预警。1.监测预警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市石油供应中断监测预警机制及信息收集系统,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联接市有关单位及市内大型石油炼制、运输企业的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报送监测报告;会同有关单位加强本地区石油价格、供需运行以及市内石油炼化生产、储备的监测预警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出监测预警报告。2.预警信息发生或可能发生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事件级别及应对措施建议等。3.调查报告经过分析研判,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石油供应紧张,对较大区域或主要产业将产生严重影响的,负责石油运输、炼化、销售及管理的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并逐级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及省和国家相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可直接向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较大以上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直接上报。其他相关企业要协助政府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配合实施相关应急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二)应急处置。1.信息报告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相关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市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2.响应启动按照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石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1)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由国务院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由国务院决定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省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领导小组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立即派出工作组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尚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的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3.应急终止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过评估短期内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三)后期处置。1.调查评估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的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恢复措施的效果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2.征用补偿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3.区域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市际间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提高应对区域性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的能力。(四)信息发布。各级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损失等相关信息。四、应急保障(一)资金保障。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石油供应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二)运输保障。紧急情况下,相关单位要优先保证石油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必要时,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石油能够及时、安全调运。五、监督管理(一)预案演练。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二)宣教培训。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开展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石油供应中断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三)责任与惩处。对在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附则(一)名词术语。1.石油是指原油。2.石油供应中断是指因外部或各类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我市部分或全部石油不能正常买入、输入或运抵我市的情况。3.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是指应对石油供应紧张,防止、减少对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二)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七、附件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一)特别重大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Ⅰ级)。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初期发生原油进口减少所在月份的上1个月之前的6个月,下同)日平均进口量减少60%以上,并持续两个月以上。(二)重大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Ⅱ级)。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日平均进口量减少40%以上,并持续3个月以上。(三)较大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Ⅲ级)。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日平均进口量减少20%以上,并持续6个月以上。(四)一般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Ⅳ级)。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日平均进口量减少20%以下,并持续8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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