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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开庭审理案件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四条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行政复议机构经书面审查或调查核实即能对案件主要事实予以认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开庭审理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庭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提出行政复议的; (三)申请人人数众多的;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开庭审理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人数众多是指人数10人以上。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七条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并由其中1名担任庭审主持人。行政复议庭可另设书记员1名。 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是国家公务员且从事行政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八条庭审由庭审主持人组织和主持,庭审主持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庭审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庭审; (三)通知庭审参加人参加庭审; (四)向庭审参加人提问; (五)维持庭审秩序; (六)其他应当由庭审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行政复议庭审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一)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二)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等。 第十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申请人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庭审,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庭审。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庭审,应当在开庭前提交委托代理手续。 第十二条被申请人正职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复议答复、举证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依法答复、举证、参加庭审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任。 第十三条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复议答复、举证职责,积极出庭参加庭审。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复议行政行为业务的负责人出庭;分管被复议行政行为业务的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其他负责人出庭。 被申请人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前款所指工作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是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行政复议机构通知被申请人负责人出庭参加庭审的,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庭审,不得只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负责被复议行政行为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庭审。 第十四条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允许公民旁听。 行政复议机构可依据庭审场所等情况确定旁听人员数量。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经庭审主持人许可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行政复议庭安全或妨害庭审秩序的人。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5日前通知庭审参加人,并将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副本送达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庭审案件的案由、庭审时间、地点等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决定合并开庭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依据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开庭审理的其他情形。 决定合并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告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条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一般应当在庭审前书面提出,庭审过程中发现回避事由的,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庭审过程中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并当场进行处理。 当事人申请庭审主持人以外的行政复议人员回避的,由庭审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庭审主持人回避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庭审主持人的,由行政复议机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复议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按前款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庭审; (二)申请回避; (三)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四)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愿达成和解;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庭审主持人主持下进行调解; (七)庭审结束后,核实庭审笔录,对表达不准确的用语提出修改或补正;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庭审参加人在庭审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庭审; (二)如实回答有关提问; (三)未经庭审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庭; (四)遵守庭审纪律; (五)服从庭审主持人的安排。 第二十三条庭审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庭审主持人的指挥,遵守以下纪律: (一)未经庭审主持人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二)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三)不得鼓掌、喧哗; (四)手机应关闭或调在静音状态; (五)不得拨打或者接听电话; (六)不得吸烟或者随意走动; (七)不得有其他危害庭审安全或者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庭审主持人对违反庭审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庭审会场;对扰乱庭审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按时参加庭审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视为放弃庭审权利,由庭审主持人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庭审。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不参加庭审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庭审的进行。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庭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当事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和庭审纪律; (三)介绍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宣布庭审开始; (五)申请人明确行政复议请求,陈述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六)被申请人答复; (七)第三人陈述意见; (八)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庭审主持人对需要查明的事实向庭审参加人询问和核实; (九)进行辩论; (十)最后陈述; (十一)宣布庭审结束。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庭审主持人可以中止庭审: (一)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申请庭审主持人回避的; (二)庭审参加人、旁听人员严重扰乱庭审秩序的; (三)其他需中止庭审的情形。 中止庭审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是否继续开庭审理。 第二十七条庭审参加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虚假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复印件、照片、视频资料等。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列明证据清单。 第二十八条庭审结束后,庭审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庭审参加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卷。 行政复议庭审笔录和庭审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进入行政复议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开庭审理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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