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企业优惠政策

印发揭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0日 政策文号:揭府办〔2010〕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是本地区扩面征缴的第一责任人。市将按有关考核标准,在各县(市、区)参保人数、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全市统筹测算数据基础上,核定并下达各县(市、区)年度基金征收任务。各县(市、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狠抓扩面征缴,完成年度市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确保市级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二)各县(市、区)未能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且当年收不抵支(不含上解省级调剂金)的,缺口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60%,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负担40%;能完成扩面征缴任务,但仍出现支付缺口的,由县(市、区)负担40%,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负担60%。超支单位应在年度结算后的1个月内将财政负担部分划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不按时上缴超支负担数,由市财政直接通过预算扣款。(三)纳入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可以从纳入市级统筹后当年基金结余中冲减,在5年内尚未冲销的,由原统筹地政府在第6年内还清。六、数据和信息的管理市级统筹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数据库,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数据和信息全部集中并入市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市与各县(市、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实现数据统一、信息共享。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一)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实行垂直管理,但其经办业务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规程。(二)各县(市、区)可根据社会保险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在乡镇设立社会保险管理经办点,归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八、其他事项(一)我市上缴省的调剂金由各县(市、区)上解省财政专户,省下拨市的调剂金由市统筹安排使用。(二)市级统筹后,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我市区域内转移的,只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再办理个人帐户和视同缴费帐户基金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转移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基金的工作经费仍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四)本实施方案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揭府办〔2003〕83号)和《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揭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09〕94号)同时废止。(五)本实施方案未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六)本实施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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