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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韶府令第88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五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巡逻护林,时时提醒群众按规定实施野外用火,预防山火发生;(二)宣传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并协助进行查处;(四)监护林木生长情况,发现森林火灾、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五)承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封山育林的其它任务。第十六条在封山育林区域,应根据林木生长情况,采取下列育林措施:(一)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者幼苗、幼树分布不均的间隙地块,进行补植或者补造;(二)有萌蘖能力的乔木、灌木,根据需要进行平茬、抹芽或者断根复壮;(三)对经营价值较高的树种,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间苗、抗旱、抚育性修枝等培育措施;(四)其他适合封育实际的育林措施。第十七条封山期内,在封山育林区只能从事造林、抚育、管护、开设防火线、开展病虫害防治等与封山育林有关的工作,不得随意采伐林木。禁止非法违规征占用封山育林区内的林地。因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封育区内林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变更该林地的封山育林规划,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该林地的征地手续。第十八条在封山育林区内采伐密度过大或老化的毛竹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的要求进行,应保留竹龄五年以下的毛竹,采伐后立竹不少于150株/亩。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域内设置防火设施,做好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严防封山育林区的火灾和病虫害发生。第二十条在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种果,或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三)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放牧、割草、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四)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五)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七)猎捕野生动物;(八)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活动。第二十一条设置封山育林设施所需的费用、采取育林措施所需的投入和护林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封山育林资金,由封山育林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封山育林资金纳入当地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占用。第二十二条在封山育林期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封山育林工作进行指导,做好监督和调查,并适时对封山育林的成效进行评价。封育期满达到《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成效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解除封山育林;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适当延长封山育林期限。第二十三条封山育林在封区合格条件包括:(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封育条件;(二)具备了合理齐全的封育规划和作业设计;(三)设置了明晰的固定标志;(四)落实了职责明确的管护机构和人员;(五)制定了技术合理的封育制度和封育措施;(六)已实施或准备实施封育措施;(七)建立了封山育林技术档案。第二十四条封山育林的成效考核标准以小班为单位按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分别封育类型)、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分别乔木林与灌木林)进行成效合格评定。(一)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1、乔木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1)乔木郁闭度≥0.20;2)平均有乔木70株/亩以上,且分布均匀。2、乔灌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1)乔木郁闭度≥0.20;2)灌木覆盖度≥30%;3)有乔灌木90株(丛)/亩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3、灌木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1)灌木覆盖度≥30%;2)有灌木7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4、灌草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1)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2)有灌木6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5、竹林型有毛竹30株/亩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二)有林地封育有林地封育小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小班郁闭度≥0.60,林木分布均匀;2、林下有分布较均匀的幼苗200株(丛)/亩以上或幼树33.3株(丛)/亩以上。(三)灌木林地封育灌木林地封育小班的乔木郁闭度≥0.20,乔灌木总盖度≥60%,且灌木分布均匀。第二十五条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封山育林的有关文件、成效调查等相关工作记载分类归档,建立封山育林技术管理档案。第二十六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林区封山育林的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并将检查验收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工作机构按照《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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