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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属地责任,根据本地实际,对属地的民办养老机构(含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最大限度的资助和扶持。第十九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和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经费管理,积极筹措资金,按程序和规定做好资金审核、管理、划拨工作,并将资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可以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资助力度。具体办法抄送清远市民政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限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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