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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法律人才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2日 政策文号:阳府办函〔2017〕383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工作部门以及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本法律人才库中择优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法律事务。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三、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法律顾问的,分别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部门配备法律顾问的,分别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四、市法制局(阳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对法律人才库人员加强管理,市司法局应及时向市法制局通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考核和处罚情况。市法制局(阳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动态对人员名单进行修改和增补,并向社会公布。《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法律人才库人员名单的通知》(阳府办函〔2015〕44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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