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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31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2010〕5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后,呈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环保厅备案。(二)编制环评。按照属地原则,由基地所在县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基地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阶段应有多址比选方案,确定选址推荐方案。基地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附《梅州市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实施方案》,报省审批。(三)批准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复同意后,基地动工建设。基地建成一年内,全市电镀企业除原地保留企业外全部搬迁到电镀基地。(四)“三同时”验收。基地的环保“三同时”现场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基地及其入内项目竣工后,由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验收。六、管理要求(一)按照属地原则,由梅县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电镀基地区域环评文件,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复同意后动工建设。(二)基地必须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统一规划建设污水分类收集输送管网,由企业建设废水收集暂存池,通过管道输送到基地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原则上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实行专业化管理。进基地企业废水排放全部安装在线监控。(三)进基地企业必须符合省环保厅环评审批的有关要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必须按照基地管理要求规范处理处置,达标排放。(四)市环保局牵头组织编制《梅州市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实施方案》,协助和指导业主单位组织开展环评,协调基地环评报批和“三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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