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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布载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 第三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条属于部门行业管理的事项,可由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报请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批准、由部门自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属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一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 第三十二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取得审查登记号后再行公布,并将审查登记号印于文件首页右上角。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并取得审查登记号的,不得公布。 报请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批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上报政府之前先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第三十四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制定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含电子文本); (三)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四)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涉及按规定应组织听证或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供听证或专家咨询论证材料。 第三十五条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提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或者有关部门对草案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提出相关审查意见后退回送审部门或与送审部门进行协商修改; (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时没有提交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在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的时间内仍未能补齐的,退回送审部门; (四)不具备制定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退回送审部门。 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三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部门。 送审部门补正送审材料或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三十七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在签发后30日内将部门规范性文件文本1式3份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存查。 中央、省驻揭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1式3份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八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备案与审查 第三十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报送备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包括正式文件、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1式3份。 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一)制定的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或事实依据; (三)其它说明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等)。 第四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第四十二条对报送备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主要包括: (一)有无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国家政策依据;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国家政策相抵触; (三)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与上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发现报送备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向报备机关提出自行修改或废止的审查处理意见。报备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可行性、适当性问题的,可以向报备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第四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数据和相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五章修改和废止 第四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国家政策相抵触或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四十六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废止应由实施机关向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政府法制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第四十七条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建议应包括修改或废止的文件、建议修改的条款、修改或废止的理由、文件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国家政策依据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废止程序,按制定程序执行。 第四十九条部门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在废止后30日内将相关文件1式3份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以及未经规定载体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对未经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并向社会通报。 第五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通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了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一公布、报送备案等法定程序,以及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发社会公众投诉的情况,政府法制机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布规范性文件,或者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对行政管理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揭阳空港经济区、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蓝城区、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须报揭阳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公布施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止。2006年6月1日施行的《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揭府〔2006〕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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