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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6日 政策文号:清府办〔2020〕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计划,并按照相关标准组织实施。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第六章技术措施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原则,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建筑遮阳、隔热、保温、立体绿化、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装配式建筑等绿色技术。绿色建筑应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合理规划住宅、配套公建、小区道路、停车、公共绿地等项目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采用科学、实用、新型的建筑体系,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积和建筑使用年限。采用屋面、墙体、地面等立体组合的绿化体系,并合理配置绿色植物,提高小区单位面积的绿化率。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开发集约用地。第二十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采用先进节能技术措施和节能型设施设备。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以及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空调热回收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项目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三十条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要求,优先采用雨水收集利用和调水技术措施,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建筑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对未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收集的建筑,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小型污水处理系统,保证污水排放达标。新建建筑应当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应当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使用非传统水源应当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鼓励公共区域采用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鼓励在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光伏系统。第三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及其机械连接和焊接技术、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积极推广使用再生建筑材料。第三十三条鼓励绿色建筑实施工业化、装配式模式建设,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整体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广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鼓励其他建筑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鼓励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实行全装修交付。第三十四条鼓励在绿色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和地下空间进行多层次、多功能的绿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气候和生态服务功能。鼓励建筑物设置架空层,拓展公共开放空间。第三十五条绿色建筑的居住和办公空间应当符合采光、通风、隔音降噪、隔热保温及污染防治的要求。第三十六条鼓励采用绿色建筑创新技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预测绿色建筑节能效益和节水效益。鼓励绿色建筑设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数字化模拟施工全过程,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记录。第三十七条鼓励政府投资的农村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的各类示范村镇农房建设项目采用符合地域及气候特点、保持岭南建筑特色的绿色技术。第七章激励措施第三十八条对达到二星A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各级政府可予以奖励。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支持和奖励措施由各级政府制定。第三十九条因采取墙体隔热、保温、遮阳、节水、装配式建造等相关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第四十条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第四十一条鼓励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本市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各级政府应相应制定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第八章执法和宣传第四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绿色建筑牵头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执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的,各主管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三条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推广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和应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科学技术的综合水平和能力,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深化和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等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和需要取暖或空调的工业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等公共建筑。本办法所称新建民用建筑,是指本办法施行后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其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措施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的新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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