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2日 政策文号:茂府〔2013〕92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广通过以水源为依托,以渠系网络、灌区范围用水农户为会员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形式。第五章管理经费第二十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经费分级负责。镇(街道办)管理经费和村民委员会、有灌溉任务居民委员会兼职水管员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自然村和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经费,由受益群众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对农民用水户协会工作较好的地区,市、县(市、区)财政在工程的建设、管理经费上给予适当补助。对村民委员会、有灌溉任务居民委员会和自然村兼职水管员给予适当工作补贴。每个村民委员会、有灌溉任务居民委员会水管员现暂定工作补贴100元/月,市、县(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自然村兼职水管员工作补贴标准由聘请单位确定,从自然村和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经费中解决。第二十四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建立经常性的自查、检查制度。镇(街道办)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对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第六章责任第二十五条对在依法划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法建造房屋、设施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六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公务人员,或者蓄意制造水事纠纷,或者无理要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肇事人员责任。第二十七条对其他违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管理规定的情形,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镇(街道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除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上位法的调整而提前修改或废止外,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至2018年9月2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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