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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科学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采取措施推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第十一条车站、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和会展会议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其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第十二条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利用民用建筑架空层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设置有集中停放电动自行车场所的,应当在集中停放场所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者为其充电;(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六)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七)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筑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八)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九)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有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物业服务人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和省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解读:《梅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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