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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留存资金分配主体责任。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担负起主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充分发挥市、县两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作用,加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督导检查,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县(市、区),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月6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地区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全市通报。对未能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2021年7月31日前已批复征地项目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的县(市、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暂停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1年8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事项按照本通知执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0〕65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及养老待遇发放指导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5〕7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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