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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关于加快制定及更新基准地价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字〔2002〕28号)的规定,加强领导,组织力量,落实责任,在2008年10月10日前开展现行城镇基准地价制定或更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三、应用先进技术开展工作基准地价制定更新工作要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进行。各地可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及更新基准地价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2〕28号]精神,选定与拥有经国家或省认可的基准地价评估系统的评估机构合作,采用先进技术,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高效、科学完成基准地价制定更新工作。二OO八年十月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地价△通知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8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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