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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梅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于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地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全市通报,并按程序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未按时完成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的县(市、区),根据省有关规定减少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政府通报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建设用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四、其他事项(一)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2021年7月31日之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二)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三)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同时废止,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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