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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10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2004〕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考核指标,并签订责任书,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指标造成基金缺口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市不予调剂。 (五)具体调剂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审核、审批权限 (一)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二)各县(市、区)按特殊工种或因病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八、其他事项 (一)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县(市、区)为核算单位。 (二)被保险人关系的转移、出国定居人员个人账户处理、一次性老年津贴、死亡待遇等,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办理。 (三)实行市级统筹后,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全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暂维持不变。 (四)违反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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