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7日 政策文号:清府函〔2020〕1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六、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继续按照原标准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七、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执行,原《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清府〔2014〕85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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